投资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 2022-08-22

投资可行性报告8篇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投资可行性报告8篇,欢迎品鉴!

第一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目标市场分析

(一)南京市场

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省会、副省级城市。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2014年南京市常住人口总量为821.61万人,户籍人口648.72万人,2014年为80.92%,排全国第7位。

受教育程度全国领先,大学文化程度人口比重为26.11%,在副省级中列第1位,低于北京(31.5%),高于上海(21.9%)。南京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人口有209.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6.12%,相当于每4人就有一个大学生。相比江苏每10人有一位大学生和全国每11人有一位大学生,大幅领先,显示出文化名城和拥有众多高校的优势。

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720.77亿元,列全国第11位,增长9.3%;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455.17元,比上年增长8.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103.62元,增长8.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482.91元,增长10.3%。

从国家等级划分,南京是国家二线城市。

餐饮市场具有如下特点:综合性复合商圈相对较少,目前最大规模的商圈集合为中山路新街口商圈;消费群体由于大学较多因此年龄结果年轻,多为逛街和游客;对传统中餐较为青睐,同时接受新口味菜系程度高,例:大叻、披萨等外国料理目前多为等位经营;除对传统中餐较为青睐外,对麻辣口味菜系接受度高。

XXX店市场状况分析

XXX目前在南京市场拥有4家店面:

1店:位于夫子庙附近建康路1号鹏欣水游城4楼。

月均营业额115万,人均消费75元

该店是XX进入南京市场的第一家店,消费者认知度高。

2店:江宁区双龙大道1680号金鹰购物中心4楼。

月均营业额108万,人均76元,2015年7月开业。

3店:中央路201号金茂汇购物中心8F

月均营业额90万,人均77元,2015年9月开业

4店: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购物中心B座8楼

月均营业额:150万,人均74元

当地消费者对XXX认知度高,对菜品和服务满意,特别对“非常好吃”、“菜品25分钟上齐”的营销观念非常认可。目前四家店面的展示和对品牌的推广为我们下一步进入南京市场开了好头。

存在的问题:

1、有部分消费者对价格存在质疑,认为价格偏高。本地市场与我们同菜系且同质化较高的“XXX店”11家门店,人均在65左右。

2、4家门店都在半径5公里范围内,店面过于集中。

预选店面商圈分析

栖霞区位于南京主城北部,是中国重要的科教中心和航运中心。常住人口66.8万人。辖9个街道办事处,68个社区居委会、49个村委会,其中龙潭、栖霞、西岗3个街道整建制委托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仙林大学城位于栖霞区西部,东麓,距离15公里,2002年2月成立,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大学城之一。仙林大学城定位于南京三个副城之一,是江苏省发展高等教育产业的重点地区,主打高档社区和科研机构错落分布,借鉴国外高尚人文社区的规划,以高起点,以绿色人文为主题的高发展为目标。

截至2013年8月,已有、、、、、、、、、等院校及其校区入驻。

仙林大学城是以中产阶层为主的高档居住区。

2015年,仙林地区共有各类在建项目62个,总投资430.5亿元,截至8月底,当年投资进度已超过80%,

中电集团28所仙林新所区、金鹰奥莱城二期、江苏兰德地理信息产业园二期、万达茂等10个总投资约120亿元的重点项目在仙林大学城集中开工奠基。

仙林中心商业区以三大人工湖为核心,分为三个层次:远离水面的是由多种不规则几何形状组成的大型建筑主体,规划有百货公司、电影院、专卖场等,局部建筑单体之间则由连廊相接;临湖的是小型建筑,有饮食店、咖啡吧、书店、精品店等;两个层次中间是一条长长的带顶步行街,将商业区紧紧联系,成为将来商业氛围的聚核地带。

仙林金鹰天地于2009年12月18日试营业,开业后经营持续爆冷,客流量甚少。经营一年后,在2011年4月重新开业,身份转变为“仙林金鹰奥莱城”主做高档品牌折扣。

造成的主要原因:

一、最早规划项目的主要消费群为大学城的学生及该区域的高级白领。但是学生的消费能力有限,与金鹰品牌形象有较大差别,且每年有二个多月假期,对营业有较大影响。

二、周边社区当时的入住率为40%左右,社区大多为低密度别墅为主,人流小。

经过金鹰的调整及该商圈历时五年的培养,商圈趋于成熟。已经成为栖霞区的商业中心。

综述:仙林金鹰奥莱城位于仙林大学城中心地带,又名为仙林中心。经过南京市委市政府不断调整和大力发展,大学城转向科技城的规划已经有了显著效果。15年动工的金鹰奥莱城二期和17年底开业的万达茂也将为仙林中心增加更多的机会点。同时与奥莱城近在咫尺的南京中建大厦和南京高科大厦的陆续进入也会为奥莱城提供更多的客流。因此从商圈角度来看仙林金鹰奥莱城具备开设一家西贝店面来满足周边居民及学术的就餐需求。

二、预选店面分析

(一)道路、交通状况分析

该预选店面位于仙林中心的金鹰奥莱城。周边主要道路有:南,杉湖西路;北,文苑路;东,学海路;西,文津路。

其中主要的交通要道为文苑路

文苑路:

由于仙林中心区域西部较东部发展的更加成熟,因此由西向东的车辆更多,主要行驶在文苑路,文苑路到仙林中心非常方便可直达停车场。

公交站:七条线路可达预选店面:50路、70路、97路、108路、146路、310路、D1路。

地铁站:地铁站2号线仙林中心站,步行300米即到。

(二)消费人流分析

预选店面门前人流量测算结果如下:

周一到周四,

预选店门前高峰时段人流(11:45-12:45)17-22人

周五到周日

预选店门前高峰时段人流(11:45-12:45)25-30人

人流动线:

预选点北正对南京财经学院,从北至南属于一楼,直接连接文苑路,不需要经过楼梯可直接到达。从人的行为角度人习惯靠右行走,预选店面必经之路。预选店面楼下为儿童游乐区,消费者习惯游玩后从预选点门前的电梯进入餐饮区域。儿童游乐区北侧为奥莱城女装区,女性为购物主体,因此购物结束后也习惯从预选店门前电梯进入餐饮区域。

(三)业态品牌经营情况:

注:所有餐饮由于周一周二为学校课程较多且刚过完周末所以生意一般,其中周一周二午市全部坐满需要等位的为土大力、东北炖、南京食朝汇、石器烤肉,大叻。其他餐饮上座率为8-9层。全部餐饮晚市都可以坐满。从周三开始全部餐饮全天全部开始回暖。

三、租金状况分析

(一)预选店面:预选店面建筑面积633平米,使用面积540平米,得房率0.85。目前市场开发部门与金鹰集团谈判的结果如下:。

注:物业费20元/月,3元/月推广费

预选店面633平米,按金鹰报价4.6元/㎡/天计算,年租金:106.3万。月租金:8.9万。。

预选店面使用面积540平米,按厨房100平米扣除,按单座位占2平米/人计算,可以设定餐位数220位,人均75元计算

上座率3,日营业额为4.95万元,月营业额148.5万

按金鹰7扣点月租金为:10.4万元,年租金124.7万元

上座率2.5,日营业额为4.13万元,月营业额为123.8万元

按金鹰7扣点月租金8.666万元,年租金104万元

(二)市场同店店面:

四、定位分析:

该商圈餐饮消费人群主要以学生为主,能够占到整体餐饮消费的5层,其他为家庭消费和商务用餐,家庭消费比例可占到3层,其他为商务用餐。各家店面的促销活动:美团购物券,95元购得100元消费券;消费卡储值,折扣比例88折、85折;信用卡折扣返现,交通银行最红星期五,招行返现。

根据测算整体餐饮正餐消费人均在70-80元之间。其中等位较多的餐饮门店人均分别为:土大力60元、大叻90元、南京食朝汇80元、东北炖60元。符合公司店面的定位标准。

根据等位较多的餐饮门店来看,该商圈内的饮食习惯对时尚中餐的需求较大,土大力、大叻、南京食朝汇、东北炖每日晚餐全部等位。符合公司店面的产品定位。

该商圈其他餐饮门店基础员工工资2800-3200。

五、结论

1、预选店面所在金鹰奥莱城已经营业7年,属于成熟商圈。金鹰奥莱城15年对餐饮业态进行了又一次调整,目前餐饮业态更加丰富且具有特色,可以满足各种餐饮需求,提升了对周围消费者的消费粘性。

2、预选店面的租金价格与已开的西贝餐厅对比除江宁金鹰店为最低。

3、未来机会点:

A.目前金鹰奥莱城二期正在建设中,预计2017年中会正式营业,主要的功能为大型健身中心及百货、停车场。金鹰奥莱城二期将与一期进行无缝对接,届时金鹰奥莱城将成为中国最大体量的奥特莱斯,更加丰富的业态也会吸引更多的消费人群。

B.与预选店面一路之隔的文海路东侧已建成的仙林商务中心,有可能成为栖霞区政府的行政事业中心。仙林商务中心体量10万方,是预选店面未来可期的最大机会点。

综合预选店面商圈成熟度,租金情况,未来机会点的增加三方面因素认为该预选店面可进行投资介入。

第二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一、项目概况

项目拟取名为“莎络”,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合肥政治经济繁华地带,店面总面积为:720平方米,店面主体建筑为2层。原店一层为大厅、吧台、厨房、仓库并设有两个大型包厢;二层设有7个中型包厢。原店包厢数为9间。投资计划前期投资费用预计为70万人民币,其中35万用于店面整体转让费用,20万用于前期整改装修费用,15万用于酒楼周转资金。前期先对大厅、一层2个大型包厢进行整体装修,后期再视营业状况在不影响日常营业的情况下用投资回报款项对二层包厢进行逐个装修。包厢按合肥餐饮中高档次进行装修。目标成为合肥市主要的西餐厅之一。

二、“莎络”西餐厅风格

“莎络”西餐厅作为一个典型的法式西餐厅,整个餐厅充满法国特有的文化元素,浪漫的氛围,优雅舒适的环境,高雅的文化艺术,温馨的感觉弥漫着整个餐厅。餐厅的建筑是具有复古色彩、体现法国风情的巴洛克式建筑,自由的外形、富丽的装饰和雕刻、强烈的色彩将我们带入到18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室内装修大胆采用高贵典雅的金黄色,四周悬挂着大型的水晶吊灯,周围墙壁上悬挂着具有欧洲风情的画图,增加餐厅的艺术气息。还运用一些欧洲建筑的典型元素,诸如拱券、铸铁花、扶壁、罗马柱等来构成室内的欧洲古典风情。

三、餐厅人员配置

1.办公室经理: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

2.财务主管:1人

3.库房经理:2人

4.管理人员:设管理人员五人,每人分管六台客人。

5.高档接待人员:20人

6.餐桌服务员:40人

7.迎宾员:5人,门口两人,正厅两人,吧台处一人.

8.收银员:2人

9.吧台服务员:2人

10.保安:6人

11.厨师:8人,法式面包师2人,法式菜肴厨师2人,中餐厨师2人,意式厨师2人。

12.外送人员:4人

13.清洁工:8人

四、菜单设计:见附件

五、宏观分析

(一)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素有“民以食为天”的传统,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一直在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餐饮业也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与此同时,我国餐饮业发展的质量和内涵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行业的经营领域和市场空间不断拓展,经营档次和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业态日趋丰富,投资主体和消费需求多元化的特点更加突出,网店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餐饮市场更加繁荣,消费的个性化和特色化趋势更加明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餐饮业的规模从五十年代初的14.1亿元到八十年代初突破100亿元,到1994年首次突破1000亿元。此后,餐饮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连续近20年保持接近20%的增长速度。2007年全国餐饮业零售额达到12352亿元,同比增长19.4%,比2006年同期增幅高出3个百分点;2008年餐饮业零售额达到15404亿元,同比增长24.7%,比2007年增幅高出5.3个百分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为15.8%,继续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通过以上数据看出,我国餐饮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仍以17%左右的速度增长,整个餐饮市场发展状态良好,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加强。

(二)餐饮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问题

在上个世纪末期,中国的餐饮业已出现一些巨大变化,比如快餐和休闲餐饮的兴起,西式快餐大举占领中国餐饮市场,西餐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虽然传统餐饮和烹饪受到极大挑战,但仍占据着主要餐饮消费市场。中国的餐饮业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又面临着前所有未有的挑战。

1、行业竞争激烈

餐饮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尤其是高星级大饭店受到来自社会餐饮低成本、低价格、大众化的冲击。这种竞争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以创新的意识,扬长

避短,凭借自己的特色占据市场。西餐近年来不断冲击中国传统的中式餐厅,受到城市年轻人的追捧,其优雅的环境、独特的口味、周到的服务给顾客另一种消费体验。

2、餐饮经营方式落后

虽然国内有很多不同规模的餐厅,但是有特色的餐厅屈指可数,这种千遍一律的消费环境对顾客缺乏吸引力。消费的个性化和特色化要求餐饮企业应把注意力放在顾客的心思和口味,企业只有以独具特色的经营才能脱颖而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西餐厅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算是比较新颖的事物,很容易勾起顾客的消费欲望。而且,在当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更偏向于在很优雅很休闲的西餐厅里消费。

六、微观分析

(一)合肥餐饮业发展状况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给合肥餐饮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目前,合肥市已有餐饮门点1.3万余家。其中,大中型餐饮企业150余家,星级酒店120余家,年增长约18%。2009年,全市餐饮业实现了营业额87.92亿元,连续保持近20%的增长率,增幅位居全市各行业前列。

不仅规模上突飞猛进,该市的餐饮结构、餐饮品牌和品牌企业也取得了飞快发展。全市形成了以徽菜为主导,其他菜系不断跟进的经营格局。据统计,全市以徽菜为主的酒店、餐饮企业约占总数的一半,以品牌徽菜和传统徽菜为特色的大型餐饮企业每年以数万平方米的速度发展。餐饮企业的品牌建设也在不断跟进,目前全市餐饮品牌企业达50多家,地方特色美食街区已达20多个,西餐厅的发展速度很快,据不完全统计,西餐厅已达90多家。

(二)合肥西餐厅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合肥市的西餐厅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受到年轻人的热烈追捧,西餐厅占据的市场不断扩大。合肥很多知名的饭店里内含西餐厅,一般档次比较高,消费水平也比较高。一般来说,合肥市的西餐厅以中高档居多,消费水平约60~90元之间,比较符合大多数年轻人的消费水平。

第三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务、住建、卫生健康、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市、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视情况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能力和条件,适时依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调整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批准、登记、未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进入保护区;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六)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六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四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污染地下水源的人工回灌作业。

第二十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四)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五)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

(六)禁止设置油库;

(七)禁止建立墓地;

(八)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四)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四)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建设地下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水位下降。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供水水质负责,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的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行为,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库和入河(库)排污口,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牵头划定并管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禁养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等。

第三十二条 县区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建设和保护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保护市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设施,依法查处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定期监测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公布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牧业生产、畜牧结构调整,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指导畜禽养殖业开展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第三十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农药、化肥施用和农业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十七条 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发展和利用规划,保护管理涵养林、植被及湿地,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植被及湿地的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或者有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潜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建设和完善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设立、维护公路、铁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的警示标志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一)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1、找到项目实施的充分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经济项目,必然是以满足经济需求、社会需求为目的。比如,某种产品需求大于供给,项目的投产能够缓和供给不平衡的局面。比如,产品能够满足某产业升级,降低成本和价格的需求。

作为企业家,很多老板知道这个项目能做,但缺乏概括能力,不能用几句话说清楚,这个项目为什么能做。但作为一个咨询师,就要从项目的资料和甲方凌乱的谈话信息中,找到项目价值的关键点。然后在必要性分析里简洁明了地说出来。

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其实要回答为什么要做的问题,大多数时候,我们要从外部的市场及行业来找到项目的立足点。

 2、市场分析

市场是一个项目的基础,项目的市场如果不够大,也不能为地方经济做大的贡献。用投资人的话说,你这个项目是百亿美金还是千亿美金的市场空间?政府虽然不像资本方那么追逐利益,但项目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意味着项目风险相对较小,有机会做强做大。

市场分析最好用图标数据说话,引用权威的数据加上自己的阐述,用最小的篇幅说明市场规模,别人看起来形象明了,同时少了很多语言上的障碍。

 3、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项目的必要性分析了项目为什么要做?要做并不代表这个问题一定就是你能解决,由你能解决。所以,回答了为什么要做的问题,接下来就要阐述,为什么是我来做的问题。这就是项目的基础条件分析。

4.项目建设内容与方案

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方案,很多人容易搞混,实际上,建设内容是要你阐述做什么,而方案则是要回答怎么做的问题。建设内容是从整体上介绍你的项目的建设板块,比如,要做一个旅游度假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内容,你就要说,这个旅游项目里有什么景点,有什么服务项目。而建设方案,则是景点的平面布局是什么样子,酒店建设几层楼,需要的是工程学的专业技术表述。这一块干咨询的需要做好咨询工作,多看项目建设方案,才能把这一部分写好。

 5.环评等章节

6.投资估算与财务分析

这一块要用到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投资估算这一块其实是和建设方案密切相关的,建设什么东西,每样工程的造价是多少,根据这些就能算出整个项目的投资。是一个逻辑非常严密的递进关系。

财务评价里的每一张表格都有特定的含义,一个都不能少。当然最后有两个重要的指标是,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报率。一般来说,领导不会细看表格,但是会看这些关键指标。这些指标是判定一个项目是否可行的定量标准。很多项目,在特定的情况下,收益率不能算的太低,太低了可行性存在疑问,太高了也不行,要么不切合实际,要么会给验收带来困难。所以,收益率要即合理又能符合相关方的要求,这些地方是体现一个咨询师的能力所在。

第五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一、投资背景

本店在x镇二道街中心地段,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特别是近年来,镇区外来人口增多,各支天然气打井队来往不断,多家大型企业入驻我镇,延壶旅游专线穿境而过,流动游客和居住人口将大幅度地增加,门面还将继续增值,饮食生意也将越来越火爆。

通过对镇周边多家餐饮服务店调查来看:整体情况良好,其中有几家餐饮店由于近段因为厨师问题经营不善,市场明显呈供不应求状态。每天有相当一部分食客因为人多而流失,同时因不愁客源,也造成多家店现在味道和服务质量逐渐下降。这也为我进一步扩大店面创造了很大有利时机。可以设想,在交通又便利的`地段,建立一个具有特色的以休闲气氛主导的平民式餐饮店,是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

二、规划构设

餐饮业竞争激烈,进入门槛也底,当做起来以后,靠统一的规范化服务甚至专利都不能形成足够高的门槛以限制竞争。所以店铺形象的塑造是从始至终贯彻在经营中的,只有形成自己独有个性的品牌,才能从文化、心理等非物质因素上形成自己的门槛!我们的形象暂定为:保健的、休闲的、具有独特风味的中餐店,本着档次高、卫生好、品种全服务优的原则来扩建。

三、店面选址

现在店面上下四间平房,面积小,包间少,一到饭时,本店常是来客无座,有时包间太少,不能承包多桌婚宴酒席,

造成客源流失。计划在本店左侧承包4间平房,扩大营业面积,并对现有门店进行全方位、高标准、上档次装修,并且开业期间发放各种小礼品,优惠卡等等,扩大广告效应。

四、投资估算(共20万元)

1、现金准备(投资部分)(1)装修费用8万元。(2)后台建设3万元。(3)桌椅购买1万元。(4)餐具、卫生用具购买2万元。

2、其它现金准备(非投资部分)(1)门面租金1万元年。(2)人员工资5万元/年。

五、贷款用途

需小额资金贷款:8万元,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和整修店面。

六、还贷计划

根据销售和成本及利润本店能够实现年利润10万元,先行还贷。根据运行情况保守预计还贷期限:2年。

结论

民以食为天,人每天都要吃饭,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饭店吃饭次数逐渐增多,本店又是经营多年的老店,有长期的固定食客,加之本店诚信经营、童叟无欺、价格合理、饭菜量大味好,经过以上分析,进一步扩大店面,风险低投资,是值得开发的项目,为此应该尽快有效的开发此项目!

第六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总论1

一、项目概况1

二、项目原现企业简介2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内容3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

五、研究初步结论及建议4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意义5

一、项目背景5

二、项目接手意义7

第三章项目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10

一、项目建设地址10

二、建设条件10

第四章市场分析12

一、项目市场分析12

二、客源市场预测及定位15

三、项目SWOT分析16

四、项目营销策略及方式17

第五章项目园区规划19

一、项目发展理念及规划主题19

二、项目建设原则及目标19

三、总体规划布置19

四、项目布设方案20

五、建筑方案21

第六章公共基础设施24

一、景区道路24

二、停车场24

三、绿化设计25

四、供电工程27

五、邮政通信工程28

六、给排水工程29

七、采暖与通风设计30

八、标示标牌31

九、环卫设施32

第七章环境保护34

一、编制依据34

二、设计采用标准34

三、环境现状34

四、环境保护设计原则35

五、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对环境影响的预测35

六、环境污染治理36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37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39

一、劳动安全及消防39

二、卫生防护40

第九章节能减排41

一、节能减排的设计主要依据41

二、能耗状况及能耗指标分析41

三、节能措施42

四、结论43

第十章管理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44

一、组织管理机构44

二、人力资源配备44

第十一章项目进度安排与实施管理46

一、项目的组织及建设管理46

二、项目经营时间46

第十二章工程招投标47

一、招标依据47

二、招标范围47

三、招标方式47

四、组织形式47

五、招标公告发布48

第十三章投资估算(改建新运营)49

一、投资估算49

二、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49

第十四章财务分析51

一、财务评价依据51

二、经营收入51

三、总成本费用估算52

四、财务效益分析53

五、不确定性分析53

六、财务评价结论56

第十五章社会效益分析58

一、对社会的影响分析58

二、项目所在地互适性分析58

三、社会评价结论59

第十六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0

一、风险因素识别60

二、风险程度分析61

三、防范风险与降低措施63

第十七章结论与建议64

一、可行性研究的结论64

二、可行性研究的建议64

第七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篇: 投资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篇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

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

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

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

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

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

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

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

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乌鲁木齐市供水水源,防止水污染,适应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源保护区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水利、规划、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执行。

乌鲁木齐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和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源、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四条根据乌鲁木齐市供水水源分布情况。建立乌拉泊--柴窝堡水源保护区、水磨沟水源保护区和乌鲁木齐河、头屯河水源保护带。各水源保护区、带的管理范围划定如下:

一、乌拉泊至柴窝堡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为:北起三甬碑,西至乌库公路、幸福干渠,南至南山山前地带,东至三个山沟沟口;

乌拉泊水库及坝后溢出带、石墩子山水源地至三甬碑水厂及柴窝堡湖流域的阶梯地带为一级水源保护区;

二、水磨沟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为:源头至七纺桥的干流山谷地带;

三、头屯河水源保护带的范围为:萨尔达坂、八一林场至头屯河水库的干流山谷地带;

四、乌鲁木齐河水源保护带的范围为:跃钢石灰矿至出山口的山谷地带和出山口至乌拉泊水库的干流两岸各宽一公里的地带。

上述划定的保护区、带,具体范围和界线依照附图。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不同水体的用途,对水源保护区、带内各地段水质标准规定如下:

一、乌鲁木齐河水体、乌拉泊水库水体、乌拉泊水库至三甬碑之间的泉水和地下水体,柴窝堡水源开采带的地下水体、头屯河水库水体、水磨沟泉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柴窝堡湖水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三、水源保护区、带内其他区域水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三级标准。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六条为节约用水,水源保护区、带内已有地表引水工程和水井应由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引水量和取水量,不得超量引取。所有地表引水工程和水井都要安装计量设备进行计量,超量用水加价收费。

未经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一切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带内开渠引水或打井取水。

第七条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除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设置污水排放口,已设置的污水排放口要限期拆除。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物品。

石墩子山至乌拉泊水库之间的泉水溢出带,禁止游人和牲畜进入。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带内的工矿企业排放污水,应符合保护区规定的排污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无法达到规定排污标准,严重污染水源的企业,应当转产或搬迁。

水源保护区的排污标准,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禁止向水体和在水源保护区倾倒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液。

第十条在水源保护区、带内,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应进行妥善处理,以止污染水体。

第十一条未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内的湖泊和水库不得作为旅游点。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区、带内的林木和草地,不得改变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在水源保护区、带内应合理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站、网,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各水质监测站、网进行监测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十四条水源保护区、带外的一切生产和生活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水源保护区的水体。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对积极做好水源保护和防止水污染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处罚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凡破坏水源工程或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本条例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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